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婉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期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期升」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姓名與附卷釋明文件不符,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4月21日、105年5月25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查明債務人姓名,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已分別於105年4月22日、105年5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之正確人別。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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