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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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8月4日裁定駁回並將裁定送達,其訴訟程序已終結,經調閱前開裁定明確,是聲請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詹慶堂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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