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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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振欽
施林素珠 SHIHSTEVENSHIHTHOMAS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施昌榕
蔡宜文 上訴人即原告 陸知菡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寶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175,2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