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1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