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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