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楊陳金蓮 被告 張楊玉葉
楊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零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段○○段○○○號地號:85,400元(104年土地公告現值)×40.69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74,926元
二、臺北市○○段○○段○○○號地號:85,400元(104年土地公告現值)×120.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307,780元
三、以上合計13,782,706元(3,474,926元+10,307,780元=13,782,706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