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福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福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福進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九十五、九十七年間因竊盜及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六二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及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又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於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於九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十月、十月、六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並與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受刑人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年十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三七五一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一年四月八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及裁定、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