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海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九十八年間因竊盜及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十月確定,上開三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又於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五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受刑人於九十九年二月五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年十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三七五一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五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一年二月七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及裁定、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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