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廖宏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怡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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