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張鼎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翊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