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洪崇拼 上列原告洪崇拼與被告 楊漢華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179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平方公尺=1,00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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