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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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許峰睿 被告 王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375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占用面積8平方公尺)、同段第343之13地號土地(占用面積2.75平方公尺)之價額;計算式:第343之10地號土地部分為8×37,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96,000元,第343之13地號土地部分為2.75×40,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1,375元,二者合計為407,375元(296,000+111,375=407,375),有原告起訴狀併附系爭地上物坐落位置之附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