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國明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國明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8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1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