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涂國和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侯志成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朴簡字第208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洪裕翔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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