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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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柏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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