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聲明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葉子寬 住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99號6樓代理人葉子寬0000000上列聲明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09年6月30日製作之債權表,所列聲明人之債權金額有誤,為此聲請更正債權。
三、查聲明人上開主張,固以陳報狀向本院為之,核其真意,係就本院109年6月30日編造之債權表所列聲明人之債權金額提出異議,合先敘明;次查,前開債權表業於109年7月6日
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聲明人遲至109年7月2
3日始對債權表聲明異議,依首揭規定,已逾10日之異議期間,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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