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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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二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九○號),係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九○號),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此外,並有緩起訴處分書(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二號)一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電腦主機(含內建式VCD│一台│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九○號│││燒錄器)│││├──┼────────────┼───────┼──────────────┤│二│數據機│一台│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九○號│├──┼────────────┼───────┼──────────────┤│三│盜版光碟片(告訴片)│四十八片│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九○號│├──┼────────────┼───────┼──────────────┤│四│盜版光碟片(非告訴片)│一百三十七片│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九○號│├──┼────────────┼───────┼──────────────┤│五│VCD空白光碟片│二十七片│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九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