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4年10月17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9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