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8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6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9月30日108年度救字第6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2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