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政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3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護手霜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政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獲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護手霜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0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印有CHANEL牌圖樣之護手霜1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40號卷,下稱偵卷,第99頁),經鑑定後認屬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0年
1月25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9至55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1月22日鑑定報告書暨所附鑑定物照片、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見偵卷第57至63頁)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CHANEL」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