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再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4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11月25日108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2月23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補繳費用之裁定已於109年1月2日寄存送達,於109年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至遲應於109年1月30日繳納(繳費末日原為109年1月26日,為其他休息日,故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9年1月30日代之)。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查詢表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既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孫奇芳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