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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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66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被告 張智勛 即灶頂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查報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起訴狀及資料查詢單均記載自民國111年4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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