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益松
劉素珍 劉雅蓉 劉幸祝 劉素芳 劉素惠 被告 周儀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黃佳琪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