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筱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8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筱庭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林蓮玉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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