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佔財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 廖文芳 被告 廖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佔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訴訟標的金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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