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28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馬慧珊
鐘寧被告 張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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