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晏慈 訴訟代理人 黃晨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煜昌企業有限公司、 林桂紅 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