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原告 謝宗翰 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徐佩琪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俊育
趙恩祺 宋鑫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0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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