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債權人 蔡婉薰 債務人諭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芬桂
一、債務人諭錩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周芬桂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周芬桂為債務人或諭錩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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