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邱國榮 被告 謝東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