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02號債權人圓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債務人匯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聰杰 債務人匯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聰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