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聲請人 林啟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附表發行公司「宏宇股份有限公司」為「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所附附件與聲請狀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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