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號
97年度易字第21號97年度易字第2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號、21號、2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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