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129號聲請人 邱逢機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邱阿華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邱阿華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邱阿華同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共有人,惟查被繼承人邱阿華已於民國25年12月22日死亡,而其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就前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後,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法官曉諭撤回訴訟,另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阿華業已於25年12月22日死亡,惟被繼承人邱阿華死亡時,其養女 邱氏快 之女 邱氏笋 尚生存,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邱阿華既然有繼承人,依法即無從為被繼承人邱阿華選任遺產管理人,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