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受刑人陳春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處之刑,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他5罪),惟受刑人已提出更定其刑之聲請書在卷(見本卷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