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晧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1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晧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晧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908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仍在飲酒後無照騎乘機車上路,嗣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六路與昌平路2段4巷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發現酒味濃厚,當場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其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誠屬不該,惟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之結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171號被告 王晧甄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晧甄自民國103年2月14日1時21分前之某時許,在臺中市河北路「旺味軒燒烤店」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酒後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於同日1時21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六路與昌平路2段4巷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經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9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晧甄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審酌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908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98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仍不知警惕,請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檢察官蕭如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湯嘉綺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