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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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2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再審之程序為之,而係提出「民事更正聲請撤銷裁定狀」,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補字第26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徐福晋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