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號聲請人 楊文斯 相對人 林萬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萬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