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景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87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陳景暘中華民國護照加簽頁上之偽造署押壹枚,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景暘所涉刑法第211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護照條例第29條第3款之偽造護照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8758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然該案所扣護照內頁所蓋之延期加簽等相關文字,屬刑法第219條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105年度偵字第18758號卷第60至61頁)。而扣案之被告陳景暘中華民國護照內加簽頁上,有「延期加簽、EXTENSIONOFVALIDITY、中華民國103年7月20日簽發、本護照有限期間延長至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止、THEVALIDITYO
FTHISPASSPORTISHEREBYEXTENDED、TOJUN202020、
FORTHEMINISTERANDBYAUTHORIZATION、DEPARTMENTOFCONSULARAFFAIRS」等文字之偽造章戳,及偽造為領事人員簽名之偽造署押1枚(見105年度偵字第18758號卷第36頁)。
㈡就偽造為領事人員簽名之偽造署押1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則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惟就前述「延期加簽、EXTENSIONOFVALIDITY、中華民國
103年7月20日簽發、本護照有限期間延長至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止、THEVALIDITYOFTHISPASSPORTISHEREBYEXTENDED、TOJUN202020、FORTHEMINISTERANDBYAUTHORIZATION、DEPARTMENTOFCONSULARAFFAIRS」等文字之偽造章戳部分,固然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中國旅行社」人員,於被告原有護照空白處加簽有效期限,使其失效護照之期限得以延長使用,其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變成有文書之內容,核屬護照條例第29條第3款之偽造護照或刑法第212條之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一部,惟並非表示機關或團體之印信,與刑法第219條所定之印章、印文不同,尚不得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參照),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㈣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而刑法第40條第3項固然新增:「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惟前述規定均係針對被告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本案被告係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8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則被告既然沒有犯罪,前述偽造章戳,顯然並非被告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