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57號聲請人 梁次震 代理人 梁桂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71996-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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