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告 楊欽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旺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49年4月12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而系爭房地總價額顯已大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予以核定為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
附表
座落地段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或房屋現值)
核定財產價值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64.92
全部
未檢附房屋稅課稅證明,無法估算。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6.5
全部
25,700元/平方公尺
681,050元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82
全部
25,700元/平方公尺
226,674元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6.35
全部
25,700元/平方公尺
1,191,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