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告 楊欽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旺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49年4月12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而系爭房地總價額顯已大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予以核定為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

附表

座落地段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或房屋現值)

核定財產價值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64.92

全部

未檢附房屋稅課稅證明,無法估算。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6.5

全部

25,700元/平方公尺

681,050元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82

全部

25,700元/平方公尺

226,674元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6.35

全部

25,700元/平方公尺

1,191,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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