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告 王慶宗
被告 鄭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329元(即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00號房屋課稅現值19,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積欠租金金額178,5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