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即丙○○之承受
詹瑞英黃明君黃明洲黃志瑋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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