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0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