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叄年叄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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