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賴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0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周明輝 、 張惠美 89年9月21日未記載150,000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