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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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慶明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採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09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矽鋊工業有限公司 謝麗娟 台中銀行和美分行111年6月20日18,377元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