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偉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智偉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夜市攤販、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隨意攀爬窗戶侵入告訴人住處內,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之自由,所為實有不該;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4.無犯罪前科之素行;5.罹有環境適應障礙及智能偏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277號被告陳智偉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智偉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8日22時25分許,行經何○○、何○慈位於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所,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擅自徒手攀爬窗戶,以此侵入何○○、何○慈上址住所,為何○○發現大聲斥喝,陳智偉隨即奪門而出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逃離現場。案經何○○、何○慈向警報案,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何○○、何○慈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智偉經本署傳喚未到,然其於警詢中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攀爬窗戶進入告訴人何○○、何○慈位於上址住所,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居之犯行,辯稱:當時伊看到一個很像伊女友的女子跑到一間屋子,伊把車子停好後,看沒有人經過就從窗戶爬進屋內,伊進屋後發現好像不是女友住的地方,伊就後大門走出來並開車離開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復經證人即告訴人何○○、何○慈證述明確,並有路口監視器攝錄翻拍相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係基於竊盜之犯意,進入上開告訴人上址住所搜尋財物,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嫌。惟查;告訴人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迭次指稱:伊聽到姐姐房間內貓咪在叫,且有聽到開門聲,伊住在2樓,姐姐住3樓,伊開伊房間門時,伊就看到被告已經係從2樓往1樓下去之背影,伊大叫一聲,被告就很快的跑出去,這樣的時間約3分鐘左右、伊等家旁邊有比較高的窗戶,被告把車子停在路邊踩天窗從窗戶進入1樓客廳。伊發現時他已經在3樓了、伊從客廳進入伊家,爬樓梯進入伊姐姐3樓的房間,姐姐有關門但未有上鎖,被告有稍微走動一陣子,然後就下樓梯,被告沒有進入伊的房間,房間有無被翻動伊不清楚,未有任何損失等語;告訴人何○慈於警詢時亦指稱112年4月17日22時許,伊跟男友一起外出旅遊,只剩伊弟弟在租屋處,同日22時30分許,伊弟弟告知伊有陌生男子侵入租屋處跑到伊房間,伊趕緊回租屋處查看有無財物損失,幸好伊財物未遭竊等語,是被告雖進入告訴人上址住所,然尚未著手翻動財物,即遭告訴人何○○發現喝斥,然告訴人上址住所財物均未遭竊,且被告僅至告訴人何○慈房間,非無可能因心疑女友跑至上址住所有關,是其所辯,尚非無稽。本件要難僅因被告無故侵入上開告訴人上址住所,率而逕認被告有何竊盜未遂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侵入住宅部分,具有同一基礎社會事實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檢察官黃天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芷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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