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1項關於應徵收費用「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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