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銘選任辯護人廖頌熙律師被告黃冠綺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楊宥晟
黃琬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第3432號、第4238號、第4511號、第4623號、第4934號、112年度偵字第411號、第3077號、第6030號、113年度蒞追字第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85號、第62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許宏銘犯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二、黃冠綺犯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0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三、楊宥晟犯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6、7、8、3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土地 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黃琬晴犯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緩刑 伍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肆年陸月內履行如附表七所示之負擔。
事實
一、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黃琬晴(下合稱許宏銘等人)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分別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或幫助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幫助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 侯凱中 、 謝靖凰 、 羅震東 、 郭家佑 、 林建昌 (下合稱侯凱中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小邱 」、「 小宣 」等人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一)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與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5、10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至5、10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四所示時間,由許宏銘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四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與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1、12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四所示時間,由許宏銘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四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黃冠綺、楊宥晟與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所示銀行帳戶內,惟黃冠綺、楊宥晟於110年12月28日15時許前往土地銀行台東分行提領,因上開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致黃冠綺、楊宥晟未提領成功,而而未遂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四)黃冠綺與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建昌則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由林建昌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黃冠綺,並依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林建昌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 江明憲 、 黃柏豪 (已審結)如附表四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五)許宏銘與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黃琬晴則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由黃琬晴提供如附表三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許宏銘,並依許宏銘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三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黃琬晴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 高亦潔 (已審結)如附表四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附表八(一)所示被告許宏銘等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案上開證人此部分陳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均不具證據能力,但其陳述本案詐欺犯行過程,並未涉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其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併此說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宏銘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1-2第230頁,本院卷1-4第190頁、第521頁,本院卷1-5第296頁、第326頁、第352頁、第382頁,本院卷1-6第347頁),並有附表八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許宏銘等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
(二)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黃冠綺、楊宥晟就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部分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犯行;被告黃琬晴就附表三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等語。
1.按當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人頭帳戶時,該詐欺取財犯行自當「既遂」;至於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成功與否,乃屬洗錢行為既、未遂之認定;即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若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當屬洗錢行為既遂,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若該帳戶遭檢警機關通報金融業者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圈存該帳戶內款項,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者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時,遭檢警機關當場查獲而未能提領得手,則屬洗錢行為未遂,僅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次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後,匯款如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金額至被告楊宥晟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內,已達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管領支配之範圍,即屬詐欺取財行為既遂,嗣因該帳戶經通報警示,導致被告黃冠綺、楊宥晟提領剩餘遭詐款項未果,依上揭說明,自屬洗錢行為未遂;另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黃琬晴如附表三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全部款項轉匯至同案被告高亦潔如附表四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內,被告黃琬晴並未實施提領、轉帳等詐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依前揭說明,尚難認定被告黃琬晴為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正犯或共同正犯。從而,檢察官上開主張,即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許宏銘等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名
(一)論罪
1.另被告許宏銘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黃琬晴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百萬元,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於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然姑不論係適用舊法或新法,既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詳後述),且不生刑法第55條第1項但書之輕罪封鎖作用,依前揭說明,自毋庸就上開較輕之洗錢罪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
2.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收簿、司機、收水等工作,被告黃琬晴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作為詐欺、洗錢工具,其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均係屬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3.核被告許宏銘就附表三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10、11、12、附表三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4.核被告黃冠綺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10、11、12、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未遂罪。
5.核被告楊宥晟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10、11、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未遂罪。
6.核被告黃琬晴就附表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7.至於被告黃冠綺、楊宥晟就就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洗錢犯行僅成立一般洗錢罪未遂罪,被告黃琬晴就附表三所示犯行僅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已認定如前,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就前揭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許宏銘就附表一附表一編號1至5、10、11、12、附表三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冠綺就附表一、二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楊宥晟就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其等與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是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各告訴人受騙之基礎事實有別,可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黃琬晴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銀行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被告許宏銘、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作為本案詐集團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騙集團犯如附表三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係以1個行為參與犯罪組織、幫助3次加重詐欺取財、幫助3次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說明
(1)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因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許宏銘、黃冠綺、黃琬晴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均自白本案加重詐欺犯行,其中被告黃冠綺因本案犯行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0元,業據其坦承不諱(本院卷1-5第297至298頁),核屬其犯罪所得,被告已繳交本院扣案,有本院113年沒字第14號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卷1-5第453頁);另被告許宏銘、黃琬晴就本案犯行未獲得犯罪所得,業據該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2第211至212頁、第240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應認其等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3)另被告楊宥晟雖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均自白本案加重詐欺犯行,然被告楊宥晟有犯罪所得21,000元,雖於本院審理時表明願意自動繳交,然迄今並未繳交其犯罪所得(本院卷1-6第347至348頁),自無從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2.被告黃琬晴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前揭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3.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黃琬晴等人就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犯行業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等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幫助洗錢罪,雖分別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第8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5條第2項等規定減刑要件,然因上開罪名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最重罪名即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附此敘明。
(四)量刑審酌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宏銘等人不思依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車手、司機、收簿及收水、提供帳戶資料等工作,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許宏銘等人雖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仍均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許宏銘等人之前科素行,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許宏銘等人、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1-4第521至522頁,本院卷1-5第326至327頁、第382至384頁,本院卷1-6第348至34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2.另審酌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間間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被告黃琬晴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1-4第481至482頁),審酌被告黃琬晴未直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之犯行,亦未從中分得任何不法利益,嗣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顯見被告黃琬晴有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而為確保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得以受償,暨令被告知所警惕,避免再度犯罪,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附加緩刑條件如
主文所示。倘被告黃琬晴未遵循本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於緩刑期間內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至於被告黃琬晴雖未與附表三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然和解與否並非緩刑宣告之必要事項,且上開告訴人就其等遭詐騙財物部分,尚得依民事程序加以求償,並不影響其權益,併此敘明。
四、沒收
(一)被告黃冠綺已繳交犯罪所得20,000元,業如前述,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楊宥晟部分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後,因而獲得報酬21,000元,其中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14,448元係部分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楊宥晟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34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於被告楊宥晟所犯罪刑下宣告沒收;另尚有剩餘6,552元(計算式:21,000元-14,448元=6,552元)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楊宥晟所犯罪刑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許宏銘、黃琬晴已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四)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4所示手機係被告許宏銘供本案所用之物;附表六編號30所示手機係被告黃冠綺供本案所用之物;表六編號5、6、7、31所示存摺、提款卡、手機係被告楊宥晟供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5第323至325頁、第377至379頁,本院卷6第345至346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所犯各該罪刑下均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2、13、15至19、29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六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均非被告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所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五)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告訴人匯入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帳戶內之金額總共456,528元,因該帳戶遭設定警示致被告楊宥晟、黃冠綺無法提領,此部分款項屬於洗錢標的,且被告楊宥晟為該金融帳戶所有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楊宥晟於前揭洗錢標的執行沒收前,若銀行有將該等款項發還予前揭告訴人,此僅係執行檢察官是否應予執行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其餘告訴人遭詐騙匯入被告楊宥晟、林建昌、黃琬晴(下稱被告楊宥晟等人)帳戶之款項本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該遭詐款項最終由詐欺集團取得,被告楊宥晟等人對該遭詐款項已無事實上管理權,如就其等參與洗錢之上開財物部分,仍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七)被告黃琬晴所提供申設如附表三所示銀行帳戶資料,雖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此僅為提領、轉帳工具,本身無一定之財產價值,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且經被害人報案後,上開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陳筱茜、廖榮寬、王凱玲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棋、王凱玲、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姓名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車手及參與之人1 何瑄 宜於110年12月10日透過FACEBOOK社團與 何瑄宜 聯繫,佯稱黃金買賣與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瑄宜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1)110年12月24日14時48分(2)110年12月24日15時2分(1)3萬元(2)1萬8,000元(1)被告楊宥晟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2 黃于庭 詐騙集團於交友軟體探探與黃于庭聯繫,慫恿黃于庭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pchome(網址:www.mshoopingpchome.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黃于庭遂依指示匯款。(1)110年12月24日13時43分(2)110年12月24日13時44分(1)10萬元(2)1萬元(1)同上(2)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3 鐘千雅 詐騙集團於YOUYUBE與鐘千雅認識,慫恿鐘千雅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博弈,誆稱保證獲利,鐘千雅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0年12月24日15時40分3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4 何宇萱 何宇萱於Facebook廣告得知投資訊息,詐騙集團慫恿何宇萱至投資網站PROEX網址:https://px66.porex66.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何宇萱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4日13時18分2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5 黃怜熒 黃怜熒於OMI交友軟體交友,詐騙集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誘使黃怜熒信以為真以超商代碼繳費一次、ATM匯款一次及網路匯款四次。(1)110年12月24日13時42分(2)110年12月24日13時43分(1)5萬元(2)5萬元(1)同上(2)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6 王建耀 王建耀於臉書通訊軟體發現投資訊息,後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ID:of6888好友,遂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1)110年12月27日14時47分(2)110年12月27日16時02分(1)3萬元(2)7萬5,000元(1)同上(2)同上黃冠綺楊宥晟7 張方瑜 張方瑜稱於上述時地,接獲詐騙集團訊息,以投資比特幣作為副業為由,誘使張方瑜受騙,遂依指示匯款。(1)110年12月27日15時28分(2)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1)5萬元(2)5萬元(1)同上(2)同上黃冠綺楊宥晟8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歹徒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110年12月27日14時22分3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9 曾雅婷 曾雅婷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加入Line名稱EGMAX客服中心,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EGMAX,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雅婷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110年12月28日13時52分1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10 曾敏慧 曾敏慧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LBC網站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敏慧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惟事後無法取得聯繫,驚覺受騙。110年12月24日13時14分1萬4,000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11 黃如謙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虛偽廣告,致黃如謙信以為真,以「LINE」連繫後,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4日13時25分5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謝靖凰12 戴慈樺 110年11月初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及LINE連結,趁戴慈樺加入LINE好友詢問投資事宜之機會,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慈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4日13時51分6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許宏銘謝靖凰13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分14時48分110年12月27日14時49分5萬元2萬1,528元(1)同上(2)同上黃冠綺楊宥晟14 洪琳雅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洪琳雅,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洪琳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12分3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15 張雅淳 於110年12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OMI,向張雅淳自稱其係「 林峻丞 」,佯稱:在DAXOR平台投資外幣獲利頗豐云云,誘使張雅淳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4時55分10萬元同上黃冠綺楊宥晟16 盧珀華 110年10月中旬某日,在YOUTUBE廣告,以LINE連繫後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盧珀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20分1萬同上黃冠綺楊宥晟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姓名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車手及參與之人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1)110年12月29日15時12分(1)110年12月29日15時16分(1)3萬元(1)3萬元林建昌之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冠綺林建昌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1)10萬元(2)4萬1,000元(1)同上(2)同上黃冠綺林建昌3郭虹君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4萬元同上黃冠綺林建昌附表三編號被害人姓名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匯入帳戶車手及參與之人1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1)110年12月21日10時49分(2)110年12月21日12時16分(1)2萬元(2)2萬元(1)被告黃琬晴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同上許宏銘黃琬晴2 曾俊傑 曾俊傑加入line通訊軟體認識暱稱「 芯瑜 」之女子,遂依指示至網站「鴻宸」註冊並綁定金融卡,後續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1日12時11分10萬元同上許宏銘黃琬晴3 張瑞娟 張瑞娟稱於接到手機簡訊,稱可以投資賺錢,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1日13時09分10萬元同上許宏銘黃琬晴附表四編號被告被告名下帳戶提領/轉匯時間提領地點/轉匯帳戶(第二層帳戶)提領/轉匯金額1-1楊宥晟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24日15時24分12秒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99萬元1-2110年12月24日15時37分39秒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2萬元1-3110年12月24日15時38分37秒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6萬元2-1林建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29日11時56分10秒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江明憲)60萬元2-2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23萬元3-1黃琬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21日14時41分12秒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高亦潔)200萬元附表五編號犯罪事實宣告罪刑1如事實欄一(一)所示許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黃冠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楊宥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如事實欄一(二)所示許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黃冠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楊宥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3如事實欄一(三)所示黃冠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楊宥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4如事實欄一(四)所示黃冠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5如事實欄一(五)所示許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黃琬晴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六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黃冠綺2新臺幣10元硬幣3個黃冠綺3新臺幣5元硬幣1個黃冠綺4新臺幣1元硬幣2個黃冠綺5土地銀行存摺1本楊宥晟帳號:000000000000號6土地銀行存摺1本楊宥晟帳號:000000000000號,加蓋註銷印章7土地銀行提款卡1張楊宥晟帳號:000000000000號8新臺幣14,448元楊宥晟9印章1個楊宥晟10新臺幣1,000元紙鈔3張侯凱中11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侯凱中12黑色IPHONE手機1支許宏銘IMEI:000000000000000號13白色 華碩 手機(含SIM卡、記憶卡)1支許宏銘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14OPPO手機(含SIM卡)1支許宏銘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15VIVO手機1支許宏銘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16台灣大哥大預付卡1張許宏銘門號:0000000000號17新臺幣100元紙鈔15張許宏銘18新臺幣500元紙鈔3張許宏銘19新臺幣1,000元紙鈔2張許宏銘20綠色IPHONE手機(含SIM卡)1支謝靖凰IMEI: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21黑色IPHONEXS手機(含SIM卡)1支羅震東IMEI:000000000000000號22黑色IPNONE7手機1支羅震東IMEI:000000000000000號23中國信託帳戶存摺3本羅震東24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1支郭家佑IMEI:000000000000000號25螢光粉紅色IPONE手機(含SIM卡)1支郭家佑IMEI:000000000000000號26華碩手機(含SIM卡)1支林建昌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27銀色三星平板電腦1台林建昌IMEI:000000000000000號28銀色IPONE手機1支 張泓翰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29黑色IPHONE手機1支黃冠綺IMEI:00000000000000號30墨綠色IPHONE手機1支黃冠綺IMEI:000000000000000號31玫瑰金IPHONE手機1支楊宥晟IMEI: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七編號告訴人應支付金額(新臺幣)給付方式1廖雪君4萬元告訴人廖雪君給付方式待本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通知2曾俊傑10萬元告訴人曾俊傑給付方式待本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通知3張瑞娟10萬元告訴人張瑞娟給付方式待本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通知附表八
(一)被告筆錄編號證據名稱頁數1.被告黃冠綺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1第15-17頁、偵卷2-1第281-283頁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1-1第19-30頁、偵卷2-1第285-296頁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卷1-1第321-331頁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2第23-26頁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偵聲卷6第37-39頁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偵卷1-1第243-249頁、偵卷2-1第297-303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3第305-333頁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偵卷1-5第213-215頁、偵卷2-1第305-307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191-213頁2.被告楊宥晟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1第31-32頁、偵卷2-1第375-376頁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1-1第33-34頁、偵卷2-1第377-385頁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卷1-1第333-343頁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2第29-33頁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卷1-2第63-71頁、偵卷2-1第387-395頁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2第121-123頁、偵卷2-2第5-7頁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偵聲卷6第33-36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3第9-21頁、偵卷8第91-97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191-213頁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4第185-193頁113年2月2日偵訊筆錄追加卷10第103-105頁3.被告郭家佑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卷1-2第89-99頁、偵卷2-1第355-365頁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3第129-135頁、偵卷2-1第367-373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3第167-179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223-243頁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3第435-451頁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4第185-193頁4.被告 謝靖鳳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1-5第221-228頁、偵卷2-1第309-316頁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4第131-141頁、偵卷2-1第317-327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4第203-215頁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卷1-4第387-391頁、聲羈卷1第35-39頁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聲延押卷第53-63頁、偵聲卷1第53-56頁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1-8第33-35頁、偵卷2-1第329-331頁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8第85-88頁、偵卷2-1第333-334頁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偵卷1-8第143-157頁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偵聲卷3第37-39頁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351-377頁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4第255-265頁5.被告羅震東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2-1第335-342頁、本院卷1-4第349-362頁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3第181-191頁、偵卷2-1第343-353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3第221-237頁、偵卷5第185-193頁、偵卷6第81-91頁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偵卷1-5第23-26頁、偵卷5第201-207頁、偵卷6第95-101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223-243頁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351-377頁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3第435-451頁6.被告林建昌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3第361-367頁、偵卷2-2第9-15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4第37-51頁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偵卷21第223-225頁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351-377頁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3第435-451頁7.被告侯凱中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4第53-64頁、偵卷1-5第195-206頁、偵卷2-1第243-254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4第113-129頁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卷1-4第381-386頁、聲羈卷1第27-32頁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偵卷1-5第207-211頁、偵卷2-1第255-259頁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偵聲卷1第59-63頁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偵卷1-8第129-139頁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偵聲卷2第35-37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287-302頁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4第369-374頁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4第385-394頁8.被告許宏銘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4第217-231頁、偵卷2-1第261-275頁、併辦交查卷第217-231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4第345-363頁、併辦交查卷第345-363頁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卷1-4第393-398頁、聲羈卷1第43-48頁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卷1-5第217-220頁、偵卷2-1第277-280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191-213頁9.被告黃琬晴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併辦卷1第13-16頁111年4月15日警詢筆錄偵卷1-5第125-135頁、偵卷2-2第17-21頁、併辦交查卷第125-135頁111年4月26日偵訊筆錄偵卷1-5第139-143頁、併辦交查卷第139-143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2第223-243頁10.被告 陳欣媛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1-8第113-118頁、偵卷2-2第45-50頁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偵卷1-8第329-333頁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1第323-341頁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3第237-247頁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1-4第255-265頁
(二)證人筆錄編號證據名稱頁數1.證人張泓翰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3第53-58頁、偵2-2卷第85-90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3第109-127頁2.證人 王靖童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3第239-250頁、偵2-2卷第99-110頁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1-3第283-297頁3.證人 何佳樂 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偵卷1-8第273-276頁、偵卷2-2第81-84頁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偵卷1-8第299-305頁4.證人 林家豪 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偵卷2-2第91-94頁5.證人 陳建宗 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偵卷2-2第95-98頁6.證人 杜珮甄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卷2-2第111-112頁7.證人 宋汶祐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卷2-2第113-117頁8.證人 世安越 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偵卷2-2第119-122頁9.證人 楊敏政 111年6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2-2第123-125頁10.證人 黎倫豪 111年7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2-2第127-130頁11.證人 張沛晴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偵卷18第11-17頁
(三)被害人筆錄編號證據名稱頁數1.何瑄宜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1第107-125頁、偵卷1-7第197-206頁、偵卷23第43-52頁2. 黃至元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1第201-203頁、偵卷1-7第207-208頁3. 林佩燕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偵卷1-5第287-289頁、偵卷1-7第185-187頁、偵卷2-6第211-213頁4.盧珀華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偵卷1-5第291-297頁、偵卷1-7第261-267頁、偵卷1-8第309-315頁、偵卷2-7第67-73頁、追加卷10第11-17頁5. 丁建明 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3-5頁、偵卷11第11-15頁6. 李家 菻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7-9頁、偵卷19第25-27頁7. 曾紫晴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1-12頁、偵卷12第61-62頁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12第63頁8. 林炘彤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3-14頁、偵卷10第123-124頁9. 王貽如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5-17頁、偵卷2-5第253-255頁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卷2-5第257-258頁10. 林韋萱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9-20頁、偵卷2-5第285-286頁11. 陳葛霞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1-26頁、偵卷10第65-70頁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7-29頁、偵卷10第71-73頁12. 李承翰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31-34頁、追加卷1第9-15頁13. 董伊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35-36頁、偵卷2-5第297-298頁14. 顏欣怡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37-38頁、偵卷5第9-11頁15. 許彥偉 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39-43頁、偵卷13第11-15頁16. 鄭文翔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45-46頁、偵卷6第17-18頁17. 顏婕薰 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47-49頁、偵卷2-5第315-317頁18.殷偉銘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51-52頁、第217-218、追加卷4第14-15頁19. 蕭宇廷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53-57頁20.鐘千雅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59-60頁、第221-222頁21. 陳淑貞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61-65頁、追加卷8第9-13頁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67-70頁、追加卷8第15-18頁22. 潘怡靜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71-75頁、偵卷4第29-33頁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77-78頁、偵卷4第35-36頁23. 余仁富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79-81頁、偵卷20第9-11頁24. 林茹祺 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83-86頁、偵卷17第13-19頁25. 邱乙倩 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87-89頁、偵卷10第165-173頁26. 吳建宏 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91-93頁27.27 李季鋺 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95-99頁、第285-289頁28. 張業群 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01-108頁、追加卷6第7-13頁29. 陳怡雯 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09-121頁、偵卷5第13-23頁30.王建耀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23-124頁、第235-236頁、偵卷2-5第63-65頁31. 王以芳 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25-130頁、偵卷2-4第9-14頁32. 許瀞 今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31-133頁、偵卷16第7-10頁、併辦他卷1第265-266頁111年8月5日詢問筆錄併辦他卷1第324-326頁33. 林正芬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35-137頁34. 陳品賢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39-143頁、偵卷6第7-10頁111年1月26警詢筆錄偵卷6第11-13頁35. 何欣潔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45-151頁36.廖雪君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53-155頁、偵卷2-4第131-133頁37.曾俊傑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57-160頁、偵卷2-7第7-10頁、併辦卷1第9-12頁、併辦卷4第17-20頁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併辦卷1第13-14頁、併辦卷4第21-22頁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併辦卷1第15-16頁、併辦卷4第23-24頁38. 盧祈明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61-162頁、偵卷2-4第185-186頁39. 張櫻文 111年1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63-165頁、偵卷2-4第219-223頁40.洪育袖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67-170頁、第295-298頁、偵卷21第33-36頁、偵卷22第31-34頁41. 何俊宏 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71-172頁、偵卷2-6第7-8頁42. 林世昌 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73-178頁、偵卷24第11-16頁43. 林淑華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79-180頁、偵卷2-6第59-60頁44. 涂清介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81-183頁、偵卷2-6第77-78頁45. 劉子瑄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89-194頁、、偵卷2-6第321-326頁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195-196頁46.黃于庭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09-211頁、偵卷9第25-29頁47.黃如謙111年1月2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13-215頁、追加卷第9-11頁48.戴慈樺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19-220頁、追加卷5第11-13頁49.何宇萱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23-224頁、偵卷2-5第43-44頁50.黃怜熒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25-233頁、偵卷8第9-15頁51.洪琳雅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37-239頁、追加卷2第15-19頁52.張方瑜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41-242頁、偵卷2-5第97-98頁53.郭虹君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43-244頁、第299-300頁、偵卷2-5第117-118頁54.曾雅婷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45-246頁、偵卷2-5第171-172頁55.張雅淳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47-256頁、追加卷3第11-20頁56.曾敏慧11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57-259頁、偵卷14第9-11頁57. 林虹儀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69-271頁、偵卷7第11-13頁58. 廖文達 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73-274頁、偵卷25第13-14頁59. 何志強 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75-278頁、偵卷第15-18頁60. 許英玲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79-280頁61.鍾幸明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81-283頁、偵卷2-5第209-210頁62. 鄧凱方 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291-293頁63. 柯元玉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卷1-7第301-307頁64. 鍾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卷2-5第5-6頁65. 江俊毅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2-6第381-384頁66.張瑞娟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偵卷2-7第33-36頁、併辦卷2第25-28頁67. 徐雯琳 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卷18第19-20頁68. 蔡舜丞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追加卷7第9-13頁
(四)書證編號證據名稱頁數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1第3-6頁2.詐欺附表偵卷1-1第11頁3.警員 顏子恩 之職務報告偵卷1-1第43頁4.偵查佐 陳宣佑 之職務報告偵卷1-1第45頁5.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1第51-65頁6.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1第67-77頁7.黃冠綺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偵卷1-1第91-97頁8.楊宥晟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偵卷1-1第99-105頁9.何瑄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1第129-181頁10.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卷1-1第185-199頁11.黃至元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黃至元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1第207-219頁12.黃至元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卷1-1第221-247頁1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卷1-1第249-257頁1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探索多維查尋結果偵卷1-1第259-264頁15.刑案現場照片偵卷1-1第265-279頁16.土地銀行監視器畫面光碟偵卷1-1證物袋17.羅震東提供之影片光碟偵卷1-1證物袋18.警詢及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偵卷1-1證物袋19.黃冠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偵卷1-2第39-44頁20.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偵卷1-2第45-52頁21.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2第73-83頁、偵卷1-2第129-133頁22.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偵卷1-2第135-149頁23.謝靖鳳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1-2第157-160頁24.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1-2第161-162頁25.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1-2第163-164頁26.楊宥晟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偵卷1-2第165-167頁27.林建昌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偵卷1-2第168頁28.羅震東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偵卷1-2第170-179頁29.郭家佑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偵卷1-2第180頁30.偵查佐 賴淑芳 之職務報告偵卷1-2第191-198頁31.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2第251-258頁32.偵查 佐賴淑芳 之偵查報告偵卷1-3第23-43頁、偵卷1-3第335-355頁33.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3第45-47頁34.張泓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3第61-68頁35.張泓翰之指認酒店照片及對話截圖偵卷1-3第69-71頁36.張泓翰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偵卷1-3第73-89頁37.張泓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卷1-3第91-105頁38.郭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3第139-146頁39.郭家佑提供與「靖」之對話截圖偵卷1-3第147頁40.郭家佑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偵卷1-3第149-155頁41.刑案現場照片偵卷1-3第157-160頁42.羅震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3第193-196頁43.羅震東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卷1-3第197-215頁44.刑案現場照片偵卷1-3第217頁45.王靖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3第251-254頁46.王靖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偵卷1-3第255-261頁47.王靖童之存簿影本及交易明細偵卷1-3第263-275頁48.林建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3第369-372頁49.林建昌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偵卷1-4第3-19頁50.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明細偵卷1-4第21頁51.刑案現場照片偵卷1-4第23-34頁52.侯凱中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偵卷1-4第71-80頁53.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明細偵卷1-4第81-101頁54.謝靖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4第149-156頁55.謝靖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明書偵卷1-4第157-163頁56.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偵卷1-4第165頁57.刑案現場照片偵卷1-4第167-179頁58.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4第235-249頁59.刑案現場照片偵卷1-4第267-329頁60.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異動情形偵卷1-5第27-83頁61.侯凱中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卷1-5第85-96頁62.侯凱中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偵卷1-5第153頁63.查詢謝靖鳳Google資料之Google回函偵卷1-5第181-184頁64.謝靖鳳之在職證明偵卷1-5第189頁65.偵查佐 賴淑芬 之職務報告偵卷1-5第191-194頁66.侯凱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5第229-236頁67.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5第237-240頁68.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5第241-244頁69.詐騙方式、時間、地點一覽表偵卷1-5第245-252頁70.楊宥晟所涉詐欺案件附表偵卷1-5第253-257頁71.林建昌所涉詐欺案件附表偵卷1-5第258-259頁72.羅震東所涉詐欺案件附表偵卷1-5第260-272頁73.郭家佑所涉詐欺案件附表偵卷1-5第273-274頁74.黃琬晴所涉詐欺案件附表偵卷1-5第275頁75.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Google資料調閱及Google回函偵卷1-5第277-284頁76.洪育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1-5第285-286頁77.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1-5第299-305頁78.刑案現場照片偵卷1-5第307-310頁79.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3-9頁80.林建昌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1-19頁81.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偵卷1-6第21-29頁82.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31-54頁83.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55-63頁8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65-91頁85.陳欣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93-109頁86. 王博寬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11-134頁87.黃柏豪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35-144頁88. 廖佳霖 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45-150頁89.廖雪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51-164頁90. 陳羽俊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65-171頁91. 李柏樺 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73-175頁92. 陳柏龍 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6第177-183頁93.江明憲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85-194頁94.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195-206頁95.高亦潔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207-222頁96. 張簡谷峰 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6第223-242頁97.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偵卷1-7第309-313頁98.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7第315-336頁99.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7第337-341頁100.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1-7第343-367頁101.清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一覽表偵卷1-7第369-372頁102.楊宥晟所涉詐欺附表偵卷1-7第373-377頁103.林建昌所涉詐欺附表偵卷1-7第378-392頁104.郭家佑所涉詐欺附表偵卷1-7第393-394頁105.刑案現場照片(陳羽俊提供之對話紀錄)偵卷1-8第235-242頁106.陳欣媛之完整矯正簡表、被告地址簡表偵卷1-8第279-282頁107.何佳樂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偵卷1-8第307頁108.江明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通知截圖偵卷1-8第325-327頁109.刑案現場照片(高亦潔提供之對話紀錄)偵卷1-8第341-349頁110.許宏銘之通訊監察聲請表他卷1第3-4頁111.警員賴淑芳之職務報告他卷1第47頁11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4第3-6頁113.潘怡靜之詐欺案一覽表偵卷4第23-24頁114.詐騙潘怡靜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4第25-27頁11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怡靜偵卷4第37-39頁116.受理潘怡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4第41-95頁117.被害人潘怡靜之匯款明細偵卷4第97-108頁118.潘怡靜所使用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4第109-111頁119.潘怡靜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偵卷4第113-115頁120.潘怡靜所使用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偵卷4第117-119頁121. 劉逸升 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偵卷4第127-143頁122.劉逸升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偵卷4第145-168頁123.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卷4第171-208頁124.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5第3-6頁125.顏欣怡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5第27-33頁126.顏欣怡之銀行轉帳記錄、交易明細偵卷5第35-41頁127.陳怡雯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5第47-57頁128.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欣怡偵卷5第65-67頁129.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雯偵卷5第69-70頁130.受理顏欣怡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5第71-75頁131.受理陳怡雯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5第77-91頁132.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偵卷5第95頁133.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卷5第97頁134.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偵卷5第101-117頁135.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偵卷5第121頁136.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5第125頁137.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5第127-145頁138.羅震東之ATM提領影像照片偵卷5第147-149頁139.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5第165-166頁140.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偵卷5第169-177頁141.被害人陳怡雯警詢錄影光碟偵卷5證物袋142.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偵卷5證物袋14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6第3-4頁14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偵卷6第20頁145.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卷6第21-22頁146.鄭文翔之轉帳交易明細偵卷6第25-31頁147.鄭文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6第32-40頁、偵卷6第45-48頁148.鄭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像照片偵卷6第41頁149.鄭文翔之Bitsamp平台頁面截圖偵卷6第42-44頁150.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6第51-52頁151.羅震東之聯合徵信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偵卷6第69頁152.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偵卷6證物袋15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7第7-10頁154.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虹儀偵卷7第15-16頁155.受理林虹儀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7第17-29頁156.林虹儀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7第31-33頁157.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偵卷7第37頁158.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偵卷7第39-41頁159.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7第49-50頁160.警員 吳泓儒 之職務報告偵卷7第73頁16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8第3-5頁16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怜熒偵卷8第23-25頁163.受理黃怜熒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8第27-43頁164.黃怜熒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8第45-63頁165.黃怜熒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偵卷8第65頁166.詐騙黃怜熒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8第67-68頁167.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偵卷8第70-74頁168.被告楊宥晟偵訊錄影光碟偵卷8證物袋16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被告書偵卷9第3-6頁170.楊宥晟之刑案資訊詳細表偵卷9第13-14頁171.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偵卷9第17-18頁172.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偵卷9第19-21頁173.詐騙黃于庭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9第23-24頁174.黃于庭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9第31-34頁175.黃于庭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9第35-36頁176.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于庭偵卷9第37-38頁177.受理黃于庭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9第39-53頁178.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0第3-9頁179.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0第13頁180.羅震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記錄偵卷10第15-19頁18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0第21-57頁18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葛霞偵卷10第75-76頁183.受理陳葛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0第77-87頁、第91-93頁184.詐騙陳葛霞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0第95頁185.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偵卷10第103頁186.陳葛霞之詐騙廣告訊息照片、詐騙交易平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0第105-112頁187.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0第113-117頁188.詐騙林炘彤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0第119頁189. 顏瑜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表偵卷10第121頁190.受理林炘彤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10第125-127頁191.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炘彤偵卷10第129-130頁192.林炘彤之FB詐騙廣告訊息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照片偵卷10第131-143頁193.林炘彤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0第144頁194.詐騙邱乙倩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0第151-155頁19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乙倩偵卷10第161-163頁196.受理邱乙倩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0第175-211頁197.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卷10第213頁198.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偵卷10第215-219頁199.邱乙倩之交易明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0第223-253頁200.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10第259-260頁201.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偵卷10第269-279頁202.被害人陳葛霞警詢錄影光碟偵卷10證物袋20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1第3-6頁20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1第17頁205.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偵卷11第19-32頁206.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偵卷11第33-39頁207.詐騙丁建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1第43頁208.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建明偵卷11第49頁209.受理丁建明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11第51-57頁210.丁建明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收據明細偵卷11第59頁211.丁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1第61-69頁、偵卷11第77-80頁212.丁建明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卷11第70-76頁213.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11第85-86頁214.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偵卷11第89-97頁21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2第3-6頁216.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12第9-11頁217.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2第19頁218.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2第21-55頁219.詐騙曾紫晴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2第59頁220.受理曾紫晴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2第65-77頁221.曾紫晴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臨櫃匯款憑證偵卷12第81-83頁222.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偵卷12第89至97-2頁223.被害人曾紫晴110年12月28日警詢錄音光碟偵卷12證物袋22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3第3-10頁225.詐騙許彥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3第19-20頁226.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彥偉偵卷13第21-22頁227.受理許彥偉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13第23-29頁228.許彥偉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3第31-61頁229.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3第79頁230.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3第81-102頁231. 張進興 之華南銀行存款事故狀況表偵卷13第105頁232.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卷13第107-111頁233.被告張進興偵訊錄影光碟偵卷13證物袋23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4第3-6頁235.詐騙曾敏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4第19-20頁236.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一覽表偵卷14第23頁237.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偵卷14第25-27頁238.受理曾敏慧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4第29-31頁239.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敏慧偵卷14第35-37頁240.曾敏慧之轉帳交易明細偵卷14第47-48頁241.曾敏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4第49-62頁24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5第7-12頁24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志強偵卷15第19-20頁244.詐騙何志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5第21-22頁245.受理何志強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5第23-25頁246.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5第27-29頁247.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5第31-32頁248.何志強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5第33頁249.何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DAXOR平台照片偵卷15第35-40頁250.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6第3-6頁251. 陳柏豪 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身分證正面照片偵卷16第11頁25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偵卷16第13-15頁253. 霍凌 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偵卷16第17-19頁254. 許瀞今 之轉帳交易明細偵卷16第19-25頁255.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6第27-45頁256.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6第47頁257.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卷16第49-62頁258.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偵卷16第63-69頁259.受理許瀞今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6第71-73頁260.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瀞今偵卷16第77-78頁261.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16第83-85頁26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7第3-4頁263.詐騙林茹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7第5-9頁26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7第21頁265.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7第23-57頁266.林茹祺之中華郵政存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偵卷17第59-61頁267.林茹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17第63-81頁268.受理林茹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7第87-201頁269.臉書詐騙頁面照片、林茹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7第203-283頁270.林茹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卷17第284-294頁27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8第3-7頁272.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8第35-37頁273.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偵卷18第39-52頁27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偵卷18第53-59頁275.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8第61頁276.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18第63-74頁277.受理徐雯琳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18第77-83頁278.徐雯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18第87-93頁279.徐雯琳之交易明細偵卷18第93-97頁28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19第3-5頁281.被害人 李家菻 、 陳景騰 、 陳盛煜 、 楊雅玲 、 鍾金盛 、 黃耀坤 之匯款資訊一覽表偵卷19第17頁282.詐騙李家菻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19第21頁283.受理李家菻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19第35-39頁284.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家菻偵卷19第41-42頁285.李家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廣告及平台照片偵卷19第43-45頁286.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19第47頁287.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偵卷19第49-63頁288.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偵卷19第65-71頁28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20第3-6頁290.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仁富偵卷20第13-14頁291.詐騙余仁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20第15-17頁292.受理余仁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20第19-21頁293.余仁富之交易明細照片偵卷20第23-28頁29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20第35頁295.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卷20第37-51頁296.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偵卷20第53-59頁29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21第7-10頁298.金融交易對照表偵卷21第13-23頁299.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21第25-31頁300.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21第41-89頁301.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偵卷21第91-92頁302.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21第97頁303.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21第103頁304.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21第105-174頁305.偵查卷掃描檔光碟偵卷21證物袋306.被告林建昌偵訊錄影光碟偵卷21證物袋30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22第3-6頁308.金融交易對照表偵卷22第9-21頁309.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22第23-29頁310.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卷22第39-87頁311.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偵卷22第89-90頁312.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22第95-96頁313.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22第101頁31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22第103-139頁315.偵卷掃描檔光碟偵卷22證物袋31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23第3-14頁317.犯罪時地一覽表偵卷23第15-17頁318.楊宥晟之刑案資訊摘要表偵卷23第25頁319.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偵卷23第29-32頁320.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偵卷23第33-41頁321.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7-11超商繳費條碼偵卷23第53-61頁32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瑄宜偵卷23第63-64頁323.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23第65-91頁、偵卷23第99-119頁3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24第3-6頁32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世昌偵卷24第17-19頁326.詐騙林世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偵卷24第25-28頁327.受理林世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24第29-87頁328.林世昌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24第89-95頁329.林世昌之交易明細照片偵卷24第97-101頁330.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偵卷24第103頁33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卷24第105-148頁3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25第3-8頁333.廖文達之匯款明細一覽表偵卷25第11-12頁334.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文達偵卷25第19-20頁335.受理廖文達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25第21-41頁336.廖文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11超商繳費條碼偵卷25第42-54頁337.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卷25第63-66頁338.郭家佑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卷25第69-73頁33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1第3-5頁340.李承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追加卷1第17-23頁34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1第27頁342.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追加卷1第29-42頁343.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追加卷1第43-49頁344.詐騙李承翰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追加卷1第55-59頁34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承翰追加卷1第61-63頁346.受理李承翰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卷1第65頁347.李承翰之刑案資訊摘要表追加卷1第75頁348.羅震東之基本資料、照片資料、目前狀態資料追加卷1第79頁34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2第5-8頁350.洪琳雅之匯款明細一覽表追加卷2第11-13頁351.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琳雅追加卷2第21頁352.洪琳雅之合作金銀行庫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追加卷2第23頁353.洪琳雅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2第25-26頁354.洪琳雅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2第27-29頁355.受理洪琳雅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卷2第31-39頁356. 盧璋旺 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2第41頁357.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追加卷2第43-50頁358.盧璋旺之凱基銀行ATM交易明細追加卷2第51-54頁359.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2第55頁360.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2第57-59頁361.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追加卷3第3-5頁362.被害人匯款交易一覽表追加卷3第9頁363.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3第21頁364.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追加卷3第23-25頁365. 郭雅淳 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網站頁面及網址照片追加卷3第27-48頁366.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4第3-6頁367.詐騙殷偉銘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追加卷4第7頁、追加卷4第12頁368.受理殷偉銘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卷4第16-20頁369.殷偉銘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記錄照片追加卷4第24-32頁370.殷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追加卷4第34-35頁37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4第37頁372.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4第39-75頁373.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4第79頁374.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4第81-85頁375.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5第3-4頁376.詐騙戴慈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追加卷5第17-22頁377.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慈樺追加卷5第23-25頁378.受理戴慈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卷5第35-37頁379.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5第41-45頁380.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5第47-50頁38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6第3-5頁382.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6第21頁383.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6第23-57頁384.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業群追加卷6第59-60頁385.張業群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照片追加卷6第61-115頁38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7第3-4頁387.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追加卷7第7頁388.蔡舜丞之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追加卷7第14頁389.蔡舜丞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追加卷7第15-43頁390.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舜丞追加卷7第47頁391.受理蔡舜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卷7第49頁392.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7第51頁393.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7第53-87頁39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8第3-6頁39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淑貞追加卷8第19-20頁396.受理陳淑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卷8第21-23頁397.陳淑貞之匯款轉帳收據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美股操作資金進出狀況追加卷8第25-65頁398.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8第67頁399.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追加卷8第69-83頁400.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追加卷8第85-91頁40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9第3-6頁40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如謙追加卷9第13-14頁403.受理黃如謙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卷9第15-17頁404.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追加卷9第19頁、追加卷9第29-32頁405.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追加卷9第21-27頁406.黃如謙自行記錄之交易明細筆記照片追加卷9第33-37頁407.黃如謙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追加卷9第39-69頁408.黃如謙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追加卷9第71-81頁40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卷10第5-7頁410.盧珀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卷10第19-22頁411.楊宥晟詐欺案銀行帳戶受匯一覽表追加卷10第27頁412.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追加卷10第29-36頁413.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追加卷10證物袋41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併辦卷1第3-6頁415.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併辦卷1第17頁416.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併辦卷1第19-20頁417.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辦卷1第21-22頁418.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併辦卷1第23-28頁419.曾俊傑之交易明細併辦卷1第29-31頁420.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併辦卷1第35頁42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併辦卷1第37-61頁42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併辦卷2第3-8頁423.黃琬晴之刑案資訊摘要表併辦卷2第13頁424.詐騙張瑞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併辦卷2第19-22頁425. 洪天峰 量化交易匯款資料併辦卷2第33頁426.入金款項流向併辦卷2第35頁427.張瑞娟之交易明細、交易資料併辦卷2第37-53頁428.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瑞娟併辦卷2第55-56頁429.受理張瑞娟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卷2第57-99頁430.詐騙廣告訊息照片併辦卷2第101頁431.張瑞娟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併辦卷2第102-225頁432.VIPOTOR委任契約書及其相關資訊照片併辦卷2第227-233頁433.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併辦卷2第237-239頁434.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併辦卷2第241-242頁435.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併辦卷2第243-247頁436.霍凌投資網頁資訊照片併辦他卷1第12-19頁437.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霍凌投資之對話)併辦他卷1第20-22頁438.潤恆網頁資訊照片併辦他卷1第23-26頁439.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潤恆客服陳柏豪之對話)併辦他卷1第27-100頁440.許瀞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併辦他卷1第101-108頁441.詐騙投資轉帳明細併辦他卷1第109-115頁442.許瀞今之遭詐騙貸款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借款契約書、設定抵押之建物謄本併辦他卷1第116-128頁443.許瀞今之匯款明細一覽表併辦他卷1第187-188頁444.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併辦他卷1第192-220頁445. 陳家豪 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併辦他卷1第231-233頁446.許瀞今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影本併辦他卷1第237-244頁447.許瀞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他卷1第267-273頁448.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併辦他卷1第277-278頁449.許瀞今與羅震東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併辦他卷1第281頁450.許瀞今之告訴人簡表併辦他卷1第291-292頁45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併辦他卷1第293頁452.許瀞今之身心障礙證明併辦他卷1第315頁453.被害人許瀞今詢問錄影光碟併辦他卷1證物袋454.許瀞今之借貸對話記錄截圖、借貸交易明細、委託代辦契約書併辦他卷2第61-73頁455.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併辦他卷2第298頁45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併辦卷4第3-6頁457.幫助洗錢(詐欺)匯款一覽表併辦卷4第9頁458.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併辦卷4第11頁459.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併辦卷4第25-28頁460.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卷4第29-35頁461.曾俊傑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併辦卷4第37-39頁462.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併辦卷4第41-43頁463.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併辦卷4第45-46頁464.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併辦卷4第47-58頁465.曾俊傑之交易明細照片併辦卷4第59-66頁466.被告黃琬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併辦卷4證物袋467.黃冠綺、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1-1第171-173頁468.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1-2第9-159頁469.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本院卷1-2第279頁470.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本院卷1-2第309-328頁471.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1-2第407-408頁472. 廖得權 之乙種診斷證明書本院卷1-2第481頁473.李柏樺之指紋卡片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474.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475.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本院卷1-3第209頁476.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本院卷1-3第211-227477.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本院卷1-3證物袋478.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本院卷1-4第153-155頁479.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本院卷1-4第165頁480.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本院卷1-4第201-215頁481.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本院卷1-4證物袋482.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1-2第9-159頁483.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本院卷1-2第279頁484.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本院卷1-2第309-328頁485.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1-2第407-408頁486.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本院卷1-2第481頁487.李柏樺之指紋卡片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488.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489.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本院卷1-3第209頁490.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本院卷1-3第211-227491.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本院卷1-3證物袋492.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本院卷1-4第153-155頁493.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本院卷1-4第165頁494.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本院卷1-4第201-215頁495.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本院卷1-4證物袋496.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本院卷1-3證物袋497.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本院卷1-4第153-155頁498.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本院卷1-4第165頁499.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本院卷1-4第201-215頁500.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本院卷1-4證物袋
110偵3930(一)◎偵卷1-1(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1-2(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1-3(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1-4(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1-5(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1-6(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1-7(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1-8(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偵卷2-6(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偵卷2-7(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110偵3930(二)◎偵卷3(111年度偵字1447號)◎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52號)◎他卷2(110年度他字第968號)◎偵卷4(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偵卷5(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偵卷6(111年度偵字第1142號)◎偵卷7(111年度偵字第1144號)◎偵卷8(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偵卷9(111年度偵字第1560號)◎偵卷10(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偵卷11(111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卷12(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偵卷13(111年度偵字第2026號)◎偵卷14(111年度偵字第2063號)◎偵卷15(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偵卷16(111年度偵字第2159號)◎偵卷17(111年度偵字第2163號)◎偵卷18(111年度偵字第2741號)◎偵卷19(111年度偵字第2829號)◎偵卷20(111年度偵字第2830號)◎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2856號)◎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3068號)◎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偵3930(三)◎聲延押卷(111年度聲延押字第11號)◎聲羈卷1(111年度聲押字第28號)◎偵聲卷1(111年度偵聲字第34號)◎偵聲卷2(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偵聲卷3(111年度偵聲字第40號)◎偵抗卷1(111年度偵抗字第37號)◎偵抗卷2(111年度偵抗字第26號)◎偵抗卷3(111年度偵抗字第18號)◎偵抗卷4(111年度偵抗字第5號)◎偵聲卷4(111年度偵聲字第26號)◎偵聲卷5(111年度偵聲字第25號)◎偵聲卷6(111年度偵聲字第15號)◎偵聲卷7(111年度偵聲字第8號)◎聲羈卷2(110年度聲羈字第87號)
追加卷及併辦卷◎追加卷1(112年度偵字第1434號)◎追加卷2(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追加卷3(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追加卷4(111年度偵字第3432號)◎追加卷5(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追加卷6(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追加卷7(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追加卷8(111年度偵字第4934號)◎追加卷9(112年度偵字第411號)◎追加卷10(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併辦卷1(111年度偵字第3923號)◎併辦卷2(112年度偵字第685號)◎併辦交查卷(112年度交查字第414號)◎併辦卷3(112年度偵字第30349號)◎併辦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併辦他卷2(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併辦卷4(112年度偵字第6202號)
本院卷◎本院卷1-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本院卷1-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本院卷1-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本院卷1-4(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本院卷1-5(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本院卷1-6(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